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一、特别生存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第5、6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分别按当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的60%给付特别生存金。
二、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的第5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起至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内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当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30%给付生存保险金。
三、生日关爱金
自本合同的第5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起至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内的每个生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当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的30%给付生日关爱金。
四、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的乘积;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上述年交保险费以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交费方式为基础计算,如果为趸交则对应趸交保险费率,如果为分期支付则对应年交保险费率,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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